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3634号
原告:北京首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龙塘路南侧(北京北方印刷产业基地中心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彤心,女,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首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彤心(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本院起诉,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5民初6607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于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