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2113号
原告:北京首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龙塘路南侧(北京北方印刷产业基地中心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彬,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彤心,女,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首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彤心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