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谷立军与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21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2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我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78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在证券、支付宝、微信、银行部门、工商、不动产(长春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等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可以执行的财产信息。
3、对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依职权对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以上执行经过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