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谷立军与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民一初字第863号
原告:谷立军,男,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谷立军与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除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名称、姓名和住址外,未提供其他身份情况,现三名被告不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准确居住地址,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谷立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永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