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91执69号
(2016)吉0291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吉***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中,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全光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