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市万意典当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口前水电商贸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02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万意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吉县口前水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解在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永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永吉。
法定代表人:解在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解在民,住永吉县。
被执行人:***,住县永吉县
被执行人:解在东,住永吉县。
被执行人:***,住永吉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万意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意典当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口前水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商贸公司)、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解在民、***、解在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4)昌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标的为2.4418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待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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