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谷立军与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1130号
原告:谷立军,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李佰涛,总经理。
原告谷立军与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下简称鑫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2015年12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立军诉称:2012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装饰装潢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所建山庄共三层楼的装潢工程,工程款为230万元,约定在竣工后的2012年10月15日给付原告。当原告依约完成装潢施工后被告却并未依约给付此工程款。原告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在2012年至2013年给付了20万元,其余款仍不给付。后双方曾订立还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在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否则被告承担责任并支付利息。被告至今仍有210万元未还。原告曾于2015年2月诉至永吉法院,法院对此作出裁定。现原告身患多种疾病急需用钱医治,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暂付拖欠原告工程款210万元中的30万元,其余款待后从速返还。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210万元中的30万元,剩余款项原告再另行主张。
被告鑫光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8日,谷立军与鑫光公司签订《装饰装璜工程合同书》,约定由谷立军大包承包口前镇玉关村玉关山庄三层楼室内装潢,总承包价双方协商最后定为230万元整,工程竣工后2012年10月15日前鑫光公司一次性付给谷立军全部工程款230万元。2013年7月22日,双方签订《还款合同书》,约定玉关山庄项目已竣工,鑫光公司分三次付给谷立军工程款,分别于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80万元、2013年9月28日付50万元、2013年12月31日之前将余款全部付清,如到2013年12月31日尚未全部付清,鑫光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按此协议支付三分利息。谷立军多次索要工程款,迄今为止,鑫光公司仅给付其22万元工程款。谷立军起诉至法院,根据被告的偿还能力要求判令鑫光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其工程款210万元中的30万元,剩余款项原告再另行主张。另查明,谷立军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资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装饰装璜工程合同书1份(原告提供证据1)、还款合同书1份(原告提供的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谷立军承包建设鑫光公司开发的永吉县口前镇玉关山庄项目的室内装潢工程,该工程现已竣工,以及鑫光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及期限,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谷立军无装修装潢资质,其与鑫光公司所签订的《装饰装璜工程合同书》系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口前镇玉关山庄装修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鑫光公司与谷立军达成《还款合同书》约定鑫光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及期限,应认定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确定了工程的工程款数额,对该《还款合同书》确认的数额应予认定。谷立军在本案中主张鑫光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中的30万元,剩余款项另行主张的诉讼主张,属于其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谷立军工程款30万元。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洪光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关丽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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