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鲁0521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金川水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金川水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东营金川水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货款212322元。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2123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营金川水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缴纳足额案款,因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天水土资源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金川水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