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6118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金川水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307455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组织机构代码59291229-9。
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弘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771789-1。
法定代表人:邱中全,经理。
本院在执行东营金川水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弘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弘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7244.89元,该公司已在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履行完毕。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其名下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银行账号已被冻结,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6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