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正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诉吉林正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28号
原告:***,女,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正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高正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正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元,保全费520元,以上共计1409元,减半收取7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萍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塔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兴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