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2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2日生,回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市船营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27-5-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吉02民终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84,662.77元;一审诉讼费958.00元;执行费1,18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于2018年7月31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18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51,184.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将50,000.00元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84.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已缴纳。
3.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籍予以查封。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达成和解,因执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
5.综上所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202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