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21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麻刚。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方冲。
被执行人: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刚、***、***、***、**与被执行人方冲、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麻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民终1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冲给付劳务费36890.00元,案件受理费722.00元,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方冲、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冲、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财产,后我院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再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8076.00元,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38076.00元后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