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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03执664号 申请人山东***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陵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陵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土地租赁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型号为DZ956号铲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型号为DZ956号铲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