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03执664号
申请人山东***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陵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陵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土地租赁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型号为DZ956号铲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型号为DZ956号铲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