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鲁1403执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