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年××月××日 核稿: 年月日 拟稿: 年月日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6734号 申请人: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京沈东一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396173193M。 法定代表人:单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统一镇光正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申请,现案件审理过程中保全即将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营业部21050173200100000503_1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泉城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胡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