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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联通(福建)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公司龙岩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21民初3142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包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新罗区。 负责人:谢某,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