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京典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544号
申请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被申请人:京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申请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京典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京典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京典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