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兵、朱淑平、高彬、陈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自2016年10月17日起计算逾期罚息)。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对抵押物——被告陈小兵、朱淑平位于如皋市申港豪园别墅9幢A室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证编号:皋房他证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编号:皋他项(2015)第82500089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陈小兵、朱淑平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兵、朱淑平、高彬、陈凯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90元,由被告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兵、朱淑平、高彬、陈凯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由沈飞宇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万元及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90元,执行费36439元(未预交)。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汤雪飞 审 判 员  张 鑫
法官助理  刘洋洋 书 记 员  杨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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