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13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18161T,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高彬。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5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0元,分期履行: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款项汇至**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支行,账号:62×××90)。若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4000元,**有权就2000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以及违约金4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受理后,由章海涛执行,由刘洋洋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20000元,违约金4000元,执行费260元(未预缴)。
执行中,2022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5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海涛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洋洋
书 记 员 石娇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