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8337号
原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宁海路(城南12组)。
法定代表人:高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明,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乔,江苏简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江苏简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威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8号楼3A08-1室。
法定代表人:姚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卜平,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亮,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威德建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出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如皋市威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原告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小兰
人民陪审员  郝小林
人民陪审员  薛建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沙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