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执1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宁海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18161T。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24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8168.1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等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街道××路××房××室××层××宣化路营业房18、20、22、24号二层不动产,轮候查封了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城街道通桥口巷16、17室不动产(现为广济路29、31号),本案无处置权。截止2020年12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的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南通市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达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