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319号
申请人:山东统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罗寨北村322省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谢成如,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街道龙山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统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山东统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