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3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统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罗寨北村322省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谢成如,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街道龙山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统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