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财保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群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浠水县巴河镇长征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15GF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老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583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群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2)鄂1125财保1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该保全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160********的资金10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