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张皓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30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老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皓,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皓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16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汉阳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1627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