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2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捷进二路30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7AM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18号(老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5833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诉前调116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331708.04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诉前调1167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诉前调1167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