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3116号
原告:三亚夯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73097567U,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林荫河畔1楼二单元2A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5833L,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老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亚夯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三亚夯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三亚夯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夯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