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2865号
原告:海南甬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恒大御景湾37栋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BXEFXL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老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583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甬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海南甬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甬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甬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2.1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海南甬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76.08元,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