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81民初85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帝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第六中学北约500米。
法定代表人:杜东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帝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