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1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花园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T6NF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日森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府前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BTPXW。
法定代表人:***。
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日森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610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日森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河东支行账号6288********内的银行存款1144345.91元(实际冻结132547.06元)。现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日森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河东支行账号6288********内的银行存款1144345.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