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森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日森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106号 申请人: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花园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T6NF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日森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府前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BTPX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日森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日森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4345.9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日森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4345.9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