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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有限公司、沈阳**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16438号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被告: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 被告: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限公司、沈阳**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送达日期:2023年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