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16438号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被告: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
被告: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限公司、沈阳**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送达日期:2023年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