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40763号
原告:沈阳某某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系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系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原告沈阳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160元,减半收取计151,580元,由原告沈阳某某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