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德建工有限公司

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2141号
原告: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268号宏祥商业广场1a、1b幢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89983851A。
法定代表人:朱琴飞。
被告: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厦16楼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56559886。
法定代表人:于国强。
原告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茜
书记员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