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327号
申请人: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268号宏祥商业广场1a、1b幢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89983851A。
法定代表人:朱琴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霞,贵州萱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厦16楼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56559886。
法定代表人:于国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5085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0250851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5085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0250851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家福
书记员李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