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德建工有限公司

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1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268号宏祥商业广场1a、1b幢10楼,组织机构代码:689983851。

法定代表人金振贤。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2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边建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高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共计99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685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14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龙华

审判员  周培洪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