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贵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与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3民初123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与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5元,由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庆虹
法官助理王尧亮 书记员唐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