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贵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3民初123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价值人民币1736598.79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如二被申请人可用于采取保全措施的银行存款不足1736598.79元,则对江苏华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在相应额度内予以保全;不足保全额度部分则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就申请事项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相应诉讼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证申请人提起诉讼并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财产(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除外)在人民币1736598.79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预缴。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本裁定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继续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继续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庆虹
法官助理王尧亮 书记员唐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