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贵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民初14717号
原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辉
书记员  王萌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