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25财保369号
申请人:***,女,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霞,女,住大名县,系申请人女儿。
被申请人:河北贝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567385482P。
法定代表人:陈秀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0年1月19日生,住邯郸市。
***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河北贝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海马轿车予以扣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河北贝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海马轿车一辆,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文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田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