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277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东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浏阳河产业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湖南东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湘0102民初1277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浏阳河产业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东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东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长沙浏阳河产业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安定
书记员 欧阳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