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辖终363号
上诉人长沙市军地素质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警察学院、湖南东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38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军地素质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就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湖南省长沙县系双方合同签订地,双方之间对管辖的约定应为有效。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389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湖南警察学院、湖南东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起诉证据,本案所涉租赁标的物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均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辖区范围内,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长沙市军地素质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