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21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东升建筑有限公司(原湖南东升建筑服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湖南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陈和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浩,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湖南东升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京阳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0814547栋。
法定代表人:HIGASHIMICHIHIR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浩,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京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火炬城M6-3附201房。
法定代表人:汤京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先健,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建筑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京阳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阳仓储公司)、湖南省京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阳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升建筑公司、京阳仓储公司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京阳仓储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8元、6131.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 莉
审判员 傅美容
审判员 刘 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烁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