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升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市军地素质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湖南警察学院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军地素质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497号省军区教导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大量。
被执行人:湖南警察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4875115K),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周,院长。
被执行人:湖南东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08044M),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陈和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军地素质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警察学院、湖南东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警察学院因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9323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提审,已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的执行需要待案件审理终结后方可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刘华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旖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