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3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601、602、603室,组织机构代码:253917394。
法定代表人施伟华。
被执行人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凤凰城4幢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72552756。
法定代表人黄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157062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晨晖街××房产被整体处置,申请执行人在分得执行款41046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903执7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鹏飞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樊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