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济源市公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民初4606号
原告:济源市公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小刘庄北一巷7号。
负责人:陈德功。
被告: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村。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
原告济源市公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济源市公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68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实施村部改造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后支付工程价款,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验收一年后支付。不按约履行的应承担违约金15000元。该工程于2017年6月竣工并验收合格,但被告并没有按约定在一年后将保证金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但该主体并不存在,应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公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晶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