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2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赣011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有房产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轮候后查封,暂无法处置。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2022年7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573307.2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4573307.25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于2022年9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进
审 判 员  陈 中
审 判 员  彭鹤龄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建民
书 记 员  秦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