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金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潢川县三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846号
原告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8号兴华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艳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潢川县三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双柳树镇潢商公路三三八线曾桥处黄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彭长锋,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刘超,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县三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