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7787号
原告: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8号兴华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87246D。
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艳芳,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启晓,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男,199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魏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