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7886号
原告: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开发区第二大街58号兴华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87246D。
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龙飞,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金燕